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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应康院长出席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项目签约仪式

发帖时间:2025-04-05 12:38:35

有学者指出凡是想加快工业化的国家就都会构建追求资本的制度,政府也势所必然地都有‘亲资本的政策倾向, 地方经济的发展面临着资本不足的困境,因而新镇政府的行为势必具有亲资本的倾向。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违宪,采用的违宪责任的方式是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在拒不纠正的情况下宣布撤销。这两个方案最后都无疾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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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5、四套审查体系未能统一 目前我国关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主要有四套体系:(1)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司法解释进行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我国依据自己的国情建立了相应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这一机制在现行宪法颁行以后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推进,但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宪法解释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为宜。案件当事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提出审查建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宪法权利的实际受害人。[8] 其中,最有可能和必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要求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限定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的主体资格 从世界各国合宪性审查体制下所赋予启动合宪性审查程序主体资格中可以看出,其通常体现了以下两大理念: 第一,宪法权利救济的理念。[3]这一制度被俗称为宪法的牙齿。[4]其实合宪性审查与党的领导是完全可以兼容的,如果理论准备充裕,制度设计得当,完全可以消弭合宪性审查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相反,还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是推动宪法实施的应有之义,将法律纳入宪法监督的范围,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二、合宪性审查制度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 根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可知,与宪法相关的制度都极其重要,合宪性审查制度亦然。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唯一的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因此,明晰合宪性审查与领导小组之间的关系,既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合宪性审查工作有序推进的前提。

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大相径庭,甚至还有些建议与基本的法理相冲突,因此,为有效化解这些难题,需要谨慎提出建议并进行深入的法理论证。(二)    合宪性审查有利于监督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是现代法治国家实施宪法、约束公权力、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机制,其重要功能已经为许多国家的宪法实施经验所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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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制度从萌芽到逐步成长壮大以致最终定型,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和实践的检验,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如果没有宪法解释作为支撑,那么合宪性审查将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仅凭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还不足以准确判断是否违宪,即使能够作出初步判断,也无法确认违宪的程度,给后续如何处理违宪法律带来难题。当然也不能抽象化地一概而论,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简单地将所有最终处置权归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应该根据审查内容的不同,交由不同的机关,作出不同的处置方式。(一)    设立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 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从这一表述中可以得出以下信息:合宪性审查工作已经开展起来了,只是目前工作力度还不够大,需要强有力的推动。

因为,它将从侧面鼓励督促执政党提升执政能力,规范执政行为,确保执政活动始终运行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三)    政治问题不审查是合宪性审查应该秉持的重要理念 因宪法包含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这使得宪法呈现出政治的和法律的两种不同面相。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注释: [1]俊熙:《合宪性审查:彰显宪法权威》,载《中国审计报》2017年11月15日,第007版。

[15]刘瑜:《民主的细节》,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124页。从数量上来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总量远远大于法律,对这些法律文件的审查一般通过合法性审查即能达致法制统一之要求,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些法律文件也会构成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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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界普遍认为法规审查备案室的功能有限,级别不高,还不足以独立承担责任重大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在选择成为政治领导人的同时,就意味着放弃了某些权利,如部分隐私权,必须以更加公开的形象面对国民,这也是政治人物为理想牺牲、为国民服务的表现。

虽然从短期来看,如果能够做好对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已然是巨大的进步。这也导致当下宪法实施的状态不尽如人意,以致极少数人诋毁宪法、漠视宪法的作用,毕竟,目前还难以直接追究违宪行为的宪法责任,欠缺对违宪主体应有的震慑。如此,既能防止申请人借口合宪性审查恶意拖延、逃避执行,又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对司法裁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认可和尊重。虽然合宪性审查机构到底如何设置还没有最终确定,这固然会为审查程序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但结合当下对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定位以及合宪性审查将要发挥的主要功能,仍然可以归纳出合宪性审查的主要步骤。(六)    完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建设 考虑到宪法条文的特性,通常情况下,仅有援引条文的工作是不够的,还必须对被引之条文进行理解,方能把握其含义。对于普通案件的审查,则应该充分尊重既有的规则程序,发挥审查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领导小组不宜轻易介入普通案件的审查,更不能干扰合宪性审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在微观层面也具有显著的现实意义,能够丰富完善救济渠道,有利于基本权利的保障。因此,合宪性审查机构不能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外,那种主张超脱于人大制度设立独立的合宪性审查机构的观点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

[10]合宪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民渴望增加权利救济渠道的愿望,此时,增加新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既包含现实意义又具有时代价值。[4]刘松山:《健全宪法监督制度之若干设想》,载《法学》2015年第4期,第125页。

[32]王春业:《论地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载《学习论坛》2011年第1期,第75页。当下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并没有将国家机关的权限争议,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

二则,在审查机构审查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若仍然缺乏明确的解释规范和解释程序,那么人大常委会将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解释宪法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就会增大,可能采用有利于自身的标准来解释宪法,将自己制定的法律解释为合乎宪法,削弱了合宪性审查的实际功效。[3]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37页。其实这种担心并不会真的发生,因为,虽然我国法律最终都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但法案的最初起草大多由法工委独立完成,由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工委起草的法案的合宪性并不存在逻辑上的悖论。[14]阚珂:《人民代表大会那些事》,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7页。

[17]张千帆:《宪在:生活中的宪法踪迹》,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8页。第二,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规范宪法解释。

对于重大案件由领导小组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处理,明确了领导小组能够直接进入重大案件的处理环节,充分体现了党对合宪性审查工作的统一领导,防止合宪性审查的处理结果出现偏差。毕竟,合宪性审查只是对法律法规的文本审查,在作出违宪裁决之前,不应该中止已有的执行程序。

列宁早已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国家机关权力的有序运行,最终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党的领导方式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等,对于合宪性审查制度而言,尤其需要重视思想领导。

摘要:  合宪性审查与宪法监督及宪法实施密切相关,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对合宪性审查有了更清晰明确的认知,力图在今后大力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以捍卫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依法治国包含多个维度、多个层面,毫无疑问,合宪性审查即属于其中之一。一则,高级领导人的违宪行为关系到大部分国民的利益,甚至影响国家民主法治的正常运行。学界应该在总结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研讨、凝聚共识,尽快为合宪性审查的下一步工作出谋划策。

虽然有些法律法规可能有违宪的嫌疑,若还没有真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则当事人不宜直接提出审查申请。[13]杜强强:《合宪性解释在我国法院的实践》,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第111页。

(二)    合宪性审查必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我国的国家性质不同于西方国家,政权运作模式也与西方国家差别较大。如果合宪性审查机构独立于人大之外,虽然在审查法律的合宪性方面受到的制约相对可能较少,具备客观公正的审查环境,但却有可能造成两个权力中心,突破了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唯一权力机关的宪法定位。

合宪性审查就是我们党运用宪法治国理政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具体体现。缺乏合宪性审查机制,将诱发宪法实施面临的各种障碍,导致文本与现实宪法秩序之间产生巨大的鸿沟,折损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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